人民日报讯(记者江蔚然通讯员白仲清钟睿) 针对9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昨日下午,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业主代表就《条例》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该包含物业管理合同,对正在出售的房屋,发展商是否有义务缴纳物管维修基金,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选择权,新旧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 酝酿了数年的《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在今年6月8日出台,9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有法律人士指出,《条例》在实践上至少实现了7大突破,赋予业主更多权利,对物业管理公司则作出许多限制。《条例》还就过去备受法律界争议的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谁承担责任等话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业主家中被偷,或在小区内被盲流殴打,物业管理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作为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在《条例》实施前后都只是一个群众性的组织,法律上并无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谁能真正代表业主行使公共权利等问题尚存在着盲点,希望这方面的内容在今后的地方立法中能加以解决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