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将出台 广州处罚行人违章拟用"家法"

200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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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按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地方性行人交通法规   信息时报讯 (见习记者 俞虹 记者 成小珍 通讯员 彭宇) 由于广州市制定的处罚行人交通违章法规与国家的相关条例在处罚规定上存在差异,而市公安部门只能按国家行政条例执行工作,因此出现了对行人违章处罚不力的情况。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公安局答复市政协委员的提案中获悉,目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将出台,届时广州将按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地方性处罚行人交通违章法规。   现状:市民交通意识薄弱   王志雄等委员表示,目前,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现代交通意识十分淡薄,行人没有红绿灯观念,乱穿马路,翻越路障,跟机动车抢道现象相当普遍,轻则阻碍交通,影响车速,重则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建议:尽快制定法规   对此,王委员等人建议市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地方性处罚行人交通违章法规,内容可包括立法目的,人行交通设施和警告标志的量化标准,行人交通行为的合法规范,行人各类交通违章行为的界定与处理法、处罚的度等。   答复:拟建地方性法规   针对此提案,市公安局表示,广州市于1999年9月实施的《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中对行人违章可处20元罚款,对遏制行人违章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二条规定,行人不按信号灯走人行横道的只会被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国家《立法法》出台后,按规定《条例》是国家行政法规,市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其抵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只能执行《条例》规定,因而出现对行人违章处罚不力的情况。有关人士表示,待该法规正式实施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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