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名学生状告武汉市教育局等单位要求返还违规收费1200余万元 法制日报武汉8月11日电(记者胡新桥实习生张磊峰祝勇陈思) 引人注目的私立武汉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纪外校)倒闭案,今日在武汉中院开庭审理。138名学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汉市教育局等被告为其行政行为负责,并责令该校返还被违规收走的1200余万元教育储备金、赞助金、建校费。 据悉,此案为我国教育界面临的涉案人数最多、案情最复杂、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集团诉讼案,而被称为“中国教育诉讼第一案”。 新世纪外校是武汉市最早、也是最有名的民办教育机构之一。1995年,该校开始在国内外招生,2000年底因欠债4000多万元被司法机关查处,并由此暴露出诸多问题,继而倒闭。此后,被遣散的学生及其家长为索回交给该校的高额教育储备金、赞助金、建校费,而四处奔走。 武汉新世纪外校倒闭一事经众多媒体报道后,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湖北省政府主要领导都曾批示,要求依法处理好此事。 此案除第一被告武汉市教育局外,还有第二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教育局,另有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乡树人学园、武汉市红康发展公司、谌家矶乡人民政府、谌家矶工业园管委会、武汉市路石教育改革基金会、武汉市路石公益教育有限公司、武汉市高惠经贸发展公司。其中路石教育改革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也是新世纪外校校长,曾任武汉大学校长,是全国教育界的名人。 今日提起诉讼的138人只是新世纪外校原有学生的一小部分。他们诉请法院确认被告为新世纪外校颁证、监管违法,要求被告清理该校财产并责令该校限期返还违规收费1200余万元,并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正是两被告违法批准新世纪外校成立,违法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不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才使他们上当受骗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第一被告辩称: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并非违法,原告并非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应因此起诉被告;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非违法;被告曾履行对该校的监管职责,也曾对该校停课及学生疏散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无原告所说“致使”其财产严重受损、收费去向不明的错误;被告既未收取原告的任何费用,也未同意、批准或参与其向新世纪外校的任何付费,故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高额损失的要求应驳回。 第二被告和第三人也纷纷作出了辩述。 6月底,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已就部分债主诉新世纪外校的民事案作出判决,并主持将该校校产以2300余万元变卖。 今日的庭审由下午三时一直持续到晚上。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