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民商案件举证期限延长

200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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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讯(记者李伟雄实习生詹了光通讯员孔献之) 从8月1日起,深圳市民商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已从以前的15日延长到30日,这一规定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这一新修订的规则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固定诉讼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增加了若干新的规定。其中包括延长举证期限,并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举证期限。举证内容更加明确,在交换证据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庭审时可不再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同时明确了“新证据”的范围以及强调庭前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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