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拒不交代姓名年龄 杭州法院首判无名被告

20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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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杭州市一名“零口供”被告收到了余杭法院一张特殊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在被告人身份情况一栏中没有像往常一样填写有姓名、年龄、籍贯等基本资料,只写了“被告人:甲(聋哑人),男,成年”几字,而在边上则附了一张被告人近期一寸黑白照片。这是杭州市第一次在判决书上用照片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据法院查明,2003年5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甲”窜至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娟霞副食品店,趁无人之机,用螺丝刀撬开抽屉,偷走10960元钱。被告人甲在携赃款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赃款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甲被抓后,对指控事实一直保持沉默,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也不肯交代自己的姓名、年龄。办案人员经仔细查证,认定他是聋哑人。此案虽系“零口供”,但根据证人的指认和甲身上被搜出10000余元现金的事实,足以认定甲有罪。此外,杭州市公安局也出具了骨龄推断意见书,证实甲年龄已超过20周岁。据此,法院认为,该案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何建祥律师认为余杭法院此举意义重大。他认为,只要法官在办案中,能够排除被告人精神状态有问题,或者年龄尚不满18周岁,有足够的证据能够定罪,那么就可以判决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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