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徽受法律保护

2003-08-05
浏览量 :39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法制日报北京8月3日讯(记者张志宇) 今天,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公布,北京奥组委同时发布公告称,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奥组委是会徽的权利人。   公告说,该徽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已在国内外进行。在国内的商标申请已于2003年5月19日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已被受理。今后,未经北京奥组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该徽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该徽记时,除严格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外,还应遵守《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公告说,北京奥组委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任何侵犯该徽记知识产权的行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欢迎社会各界举报侵犯该徽记知识产权的行为。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