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条例8月1日实施 未经检验合格的渔船不许下水

2003-08-01
浏览量 :396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法制日报北京7月30日讯(记者蔡岩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届时,未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将严禁下水作业。这是记者今天从农业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悉,目前全国拥有各类渔业船舶93万艘。长期以来,我国渔船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管理难度大。特别是船检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渔船和重要设备受检率低,渔船未经检验就下水作业,不具备建造资质的“沙滩船厂”违规建造渔船,渔船超期服役等问题非常普遍。每年全国由此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伤亡人数都达数百人,给渔民的生命安全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长期以来渔业船舶检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明确规定要对渔业船舶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这一制度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条例》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违者将严格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会上,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渔业船舶报废制度,进一步清理和整顿“三无”(无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和“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坚决取缔“沙滩造船”,杜绝非法新增渔业船舶现象,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据了解,农业部将于下半年组织一次全国性渔业船舶安全执法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