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 讯问嫌疑人不得超12小时

200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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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讯问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这是近日广州市检察院公布的《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广州市检察院在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向社会公布关于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10条规定,旨在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其中第三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工作证及有关法律文书。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作调离岗位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评先资格。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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