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超期羁押清理:瞒报追究主管检察长责任

200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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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新华网(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检察院2日派出第一批工作组,赴各地检察机关督促检查超期羁押清理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工作组将按名单逐人核实,凡存在瞒报、漏报的,将追究主管检察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早在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印发了《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7月底前将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全部纠正完毕,不允许检察机关再发生新的超期羁押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提供的统计数字表明,经过前一阶段的努力,检察机关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已经初见成效。截至目前,通过专项清理已经纠正超期羁押95人,占检察机关存在超期羁押人数的76%。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和辽宁等27个省份及新疆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已经实现无超期羁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提出5项要求:要切实加强领导,检察长为第一负责人,对完不成清理任务或者在清理工作中故意瞒报、漏报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7月底之前未纠正或者以后又出现新的超期羁押的,采取一票否决制,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开设举报电话,专门接受对检察机关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的举报;加强请示报告制度,7月底之前每周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清理纠正进展情况,严禁瞒报、漏报、谎报;建立和完善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与法院、公安等机关建立配合制约机制,真正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检察机关各个办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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