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新制:执行案件事先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200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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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讯 从即日起,上海各级法院在已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前实行“书面告知执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此举旨在完善执行公开制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统一制订了《申请执行人须知》和《被执行人须知》。这两份执行“须知”分别详细而清楚地罗列了十一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须知”还在醒目位置注明了上海各法院的执行监 督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就此专门下发通知,通知规定:在实施“书面告知执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时,对当事人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答复并记明笔录;执行监督电话必须要有专人接听;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和未执行完毕的原因。   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可以要求法院告知评估财产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即时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可以要求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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