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专利行政诉讼案告结 宁波民营企业家张国强胜诉

200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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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一家企业,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所拥有的专利宣告无效的决定,将其告上了法庭。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决定。   今年50岁的张国强是宁波市鄞州区的一位民营企业家,1999年7月16日,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暗藏式移动门滑轮”产品的专利申请,并于次年上半年正式获得专利权。之后,张国强发现,上海一家企业生产的高级移动门吊轮,与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相同,遂于去年4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这家企业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然而,在该案审理中,上海的这家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国强的专利无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中止了对该案的审理。   去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正式宣告张国强所拥有的专利权无效。对此,张国强表示不服。今年3月初,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张国强所拥有的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并于6月20日正式宣判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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