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封道撞死行人谁负责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施工单位赔偿死者丧葬费等共计3万多元

200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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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晚报讯 在沈大高速路间歇封闭道路施工期间,一行人穿过高速路段被汽车撞死。在交警部门认定行人应负全责的情况下,死者亲属状告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施工单位,从而引发了一起索赔官司。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施工单位中铁某局三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负一定赔偿责任。   被撞死者家属起诉今年3月5日,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报刊上登出封路通知,通知沈大高速公路改建工程需要,自3月5日至3月21日,大连至沈阳方向的k340+500至351路段进行间歇封闭道路施工,上述路段未施工一侧改为双向通行。通知发出的当天,施工单位三公司用铲车堆积泥土将坐落在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村k340+500路段涵洞西侧堵住,这段路堵死后,路人需绕行1.5公里以上距离,一些路人嫌绕路太远,看到施工涵洞工地两侧用土加高后与高速公路一样高度,便从工地两侧进入高速公路穿行。   3月16日晚7时50分左右,龙王村村民刘某同其他村民一样沿着高速公路两边的堆土上了沈大高速公路,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此时,一辆轿车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急驰而来,撞伤了刘某,刘某被送到医院经过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高一大队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调查后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4月24日,刘某的妻子汪女士、女儿在处理完丧事后,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铁某局、施工单位三公司、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要求3被告负赔偿责任。   原被告在法庭各执一词在法庭调查时,原告说,被告在沈大高速路全面封路前,提前进入施工路段,由于管理不严,违章施工,用铲车堆积泥土将行人惟一必经之路的桥洞堵住,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迫使当地村民横穿高速公路。原告亲人刘某就是因此在穿行高速路时被汽车撞死。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管理局在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施工,未尽职尽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91800元。   被告三公司当庭辩护说,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可以证明刘某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与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另外,我公司从事施工一应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程做好了安全防护措施,不存在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我公司没有迫使行人穿越高速公路,刘某穿越高速公路完全是自身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管理局也辩解说,死者死亡与管理局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中铁某局也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根本没有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法院经过两次开庭查清了案件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施工单位三公司在各方面条件没有完备的情况下,就封堵了直接影响人们正常通行的涵洞,拆除了高速路上的护路板,既没有设禁止行人通过的标志,也没有安全人员指挥,发现学生、村民经过时,也没有人制止,这种行为危及了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埋下交通事故隐患。三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虽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具有一定责任。死者刘某在明知高速公路尚未全线封路、横穿该路段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从该路段横穿,且不注意过往车辆,违反了《高速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施工单位三公司与刘某应各负担50%责任。判决被告三公司赔偿原告汪女士之夫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3122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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