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政府规定 民告官“一把手”必须出庭

200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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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25日电 四川德阳市人民政府日前发文明确要求,对可能涉及国家赔偿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几类“民告官”案件开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亲自出庭。   人民日报今天报道称,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在全省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仅占百分之五左右,行政机关形成了一种怕当被告、怕出庭、怕应诉的现象。针对这一现状,德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文明确规定,涉及以下三种情况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涉及国家赔偿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对部门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表现出对法律和百姓的尊重,各级负责人通过庭审,也可以知晓执法中哪些正确,还有哪些不足,有利于指导下一步工作。(张容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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