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捂"了一年   上海一律师事务所被判赔偿30万元

200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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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讯(通讯员王海文记者刘建)一律师拿到判决书一年多才交给自己的委托人,导致对方因超过期限不能申请执行。近日,上海市一中院终审判令这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赔偿委托人损失30万元。 1999年12月,上海伊利爱贝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的一家公司发生货款和财产纠纷。伊利爱贝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与杭州公司打官司。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刘两名律师代理此案,代理权限为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和签收法律文书。2000年9月,杭州的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胜诉的伊利爱贝公司获得了一百余万元的赔偿。谁知张律师代表伊利爱贝公司签收判决书后,竟然忘记此事,直到2001年10月,张律师才想起将判决书传真给伊利爱贝公司。伊利爱贝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却得知那家公司早已破产,无财物可供执行,并且由于超过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不予立案。遭受经济损失的伊利爱贝公司遂将这家律师事务所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交法律文书是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附随义务,律师所未尽义务,对委托人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委托人伊利爱贝公司对自身诉讼未予充分关注,消极主张权利,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败诉公司的注册资金、双方的行为及过错程度,法院判令律师所赔偿伊利爱贝公司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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