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银行蠹虫被执行死刑

2003-06-16
浏览量 :404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法制日报讯(记者台建林 通讯员赵勇)利用银行基层领导职务之便,将储户存款据为己有,贪污犯兰荣的人生路就此走到尽头。6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兰荣执行了死刑。   1997年3月至2000年11月,兰荣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潼关县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主任期间,采取多种手段,直接侵吞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共计432万元。1998年至2000年11月,兰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4万元,未入银行账,占为己有。兰荣采取上述手段侵吞公款共计1176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