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裁定公务员减薪不违法

200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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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消息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公务员团体挑战特区政府立法减薪的司法覆核个案败诉。这意味着自2002年以来困扰香港社会的公务员是否可减薪的争拗暂告一段落。特区政府对此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和政党也普遍认为裁决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公务员总工会则表示,将在研究判词后,方决定是否上诉。   主审法官夏正民在书面判决中强调,《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在照顾公务员权益的同时,保障香港的整体利益。《基本法》同时已赋予行政机关权力去更改公务员薪酬合约及福利条件,这次减薪不会令公务员的薪酬低于回归前,故特区政府的减薪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香港经济连年不景,普通市民要求“高薪厚禄”的公务员降低薪酬与民共渡时艰的呼声不绝于耳。而“公众利益”也成为法官夏正民判词中的“重点”所在。   对于原诉人援引《基本法》第100、102、103和105条等条文,强调政府应该保障公务员的私人财产,确保公务员薪酬、福利不变,夏正民在长达80页的判词中指出,通过减薪而可以令公务员薪酬回复至与私人机构相若的水平,有助改善特区政府面对的财政困难,这将更加符合公众利益。   他续称,公务员不应僵化地理解《基本法》条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在保障公务员利益时,也强调要照顾香港整体利益;值此财政困难之际,政府有理由为公众利益行使调整公务员薪酬的权力。   夏正民指出,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政府已将公务员薪酬与私营机构挂钩,而要做到两者挂钩,公务员薪酬不可能只能加不能减。因此,特区政府有权改变公务员的薪酬福利条件,立法并没有破坏《基本法》对公务员薪酬福利制度的保障。   夏正民又强调,《基本法》也没有禁止行政机关更改公务员薪酬条款;行政长官有权力作出修订,以达至更好的管治。他在判词中解释,回归前,政府便已有权力循立法程序,在特定环境下调整公务员薪酬计划,只不过以前一直没有应用该项权力;而这次立法只属一次过性质,对公务员来说并不存在不公平,也没有违反政府与公务员团体在1968年和1978年达成的协定。   特区政府是于去年根据私人机构薪酬趋势调查结果的指标,通过立法削减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薪酬,由1.58%至4.42%不等。但部分公务员团体不满有关的立法安排,故挑选部分公务员担任“测试个案”,向高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关决定。(文/一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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