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1998年11月11日,22岁的朱水荣遭到天降大祸。 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铜梓村的朱水荣,这天晚7时许,正在自家货厂值班,忽闻院子里狼狗一阵狂叫,赶紧从屋里跑出来察看。刚到货场门口,就被几个人(事后才知道是便衣警察)抓住,紧接着头上、身上便挨了一阵乱棍。他拼命挣扎,并用闽南话大喊:“我是本地人,是这里的主人。”那些人根本不听,继续施暴,打过后把他押到停在一边的警车上。 上车后朱水荣还跟看守他的警察分辩,说自己不是案犯,是当地村民。这位警察说:“再说我再揍。”朱水荣不敢吭声了。不多时,朱水荣渐入昏迷状态。 同村村民陈铁炉因为好奇走近警车观看,发现满面鲜血的朱水荣被关在车里,他意识到警察抓错了人,赶紧向警察说:“这娃是个老实仔,不是逃犯,是我们的邻居,你们抓错了人。” 人们后来才知道,厦门市公安局杏林公安分局的民警,是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误认朱水荣为嫌犯而将他打伤的。 从被打伤的那一天至2000年6月15日,朱水荣先后在杏林医院、厦门市中山医院、同安区同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74医院、福建省立医院、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治疗。他被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外伤性癫痫。 朱母沈艳志五年来一直照顾着朱水荣起居,她哭诉道:“几年来,我白天不能做事,晚上睡不了囫囵觉,生怕孩子跑出去惹事。我们现在不希望别的,孩子生活能自理就行了。现在我们老两口还能照顾他,我们担心的是,将来我们老了或死了,谁去管这疯疯癫癫的可怜孩子……”母亲呜咽着讲不下去了。哭声越来越大,听到母亲哭声的朱水荣抬头望了一眼,又面无表情低下头…… 被打致重伤而精神失常 朱水荣无辜被打成重伤的一个月后,在福建颇有影响的《海峡都市报》对此做了报道。几天后杏林公安分局负责人在这张报上解释说:“误伤朱水荣纯属意外事件。”该负责人对事发过程进行了描述:三名贵州人抢了出租车司机后分头逃窜,民警下车追捕。当时是晚上七点多,天很黑,朱水荣和三名逃窜的嫌犯混杂在一起,民警无法辨认,加上民警根据情报获悉嫌犯身上带有枪和刀,所以先发制人,在缉捕中误将朱水荣当成嫌犯制服,造成误伤。该负责人表示:“杏林分局将负责任地做好一切善后处理工作。” 朱父朱江箭对此解释另有说法:那天事发的时间是七点多不假,但货场的对面是变电所,1000多瓦的探照灯直射货场,如同白昼,民警不存在无法辨认的困难;三名嫌犯也根本没和朱水荣混杂在一起,朱水荣是迎着便衣警察走,三名嫌犯是背向警察逃窜。 记者为此在夜间专门察看了事发现场,变电所的探照灯的确直射货场。为了试验能见度,记者掏出香烟盒看,可清楚地看见香烟盒上的字和图案,朱江箭所说这里“如同白昼”一点不假。 当民警意识到他们打错了人之后,又是怎样对待无辜的朱水荣呢?据朱江箭回忆:旁观的村民见朱水荣伤情严重,提醒民警赶快将他就近送到仅1公里距离的同民医院,而民警却以担心歹徒跑了为由,将朱水荣拉到40公里外杏林分局所在地的杏林区医院就医。该医院对伤者仅做了简单的包扎处理,对处在昏迷中的朱水荣也没用氧气设备配合抢救。家属对杏林分局的做法十分不满,当即要求为朱水荣转院做进一步抢救治疗。 转到厦门市中山医院,朱水荣被检查出左手掌骨折。使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医院现场的民警不是督促医生抢救朱水荣,反而跟医生说:“我们是公安局的,请医院配合。”这话使医生突然改变态度,医务人员拔掉正在输氧抢救的管子,说朱水荣仅是皮肉伤,不必住院,没事,拿点药回去就可以了。 最后,应其家属要求将朱水荣转到了同民医院。在奔波于几家医院的过程中,朱水荣昏迷了好几个小时,甚至在中山医院给朱做接骨治疗时,未施麻醉止痛他都没有任何反应。可后来看到所有朱的病历,却只有昏迷20分钟的记载。 朱父告诉记者,朱水荣的抢救过程他和家人亲眼所见,从儿子被转到厦门市中山医院,公安局的法医也在现场。 记者向杏林公安分局方面采访核实情况,分局人员告诉记者,此案法院正在审理,他们不便多说。上述朱江箭对朱水荣抢救过程的回忆,记者未能从杏林分局得到证实。朱江箭痛心地说,如果当时对昏迷的朱水荣抢救及时,说不定朱水荣后来也不会有那么严重的精神病。 1999年11月8日,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科根据朱水荣的申请,受杏林分局的委托,对朱水荣1998年11月11日被误伤前后有无精神病,以及此精神疾病与被打受伤有无联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脑外伤性精神障碍。 朱江箭还说:“杏林分局得知这一情况后,长期封锁消息,不让我们知道鉴定结论,还在背后偷偷地另搞了一个鉴定,结论是反应性精神障碍。”据了解,脑外伤性精神障碍与反应性精神障碍有很大区别。首先,前者很难治愈,后者治愈率较高;其次,前者在法医学上可视为重伤,而后者就不一定是重伤。 朱水荣的代理律师聂晓炯指出,先前的鉴定是受杏林分局委托做出的,受害人对鉴定结论也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杏林分局瞒着朱水荣及其家属重新做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杏林分局是在利用职权,企图改变证据和该案的性质,以逃脱法律的追究。 杏林分局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认定,朱水荣申请国家赔偿的行为要件不具备,构不成国家赔偿。杏林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当时的紧急情况及特殊环境下误伤了无辜的朱水荣,是意愿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故决定给予国家补偿。 白耽误功夫的民事诉讼 朱水荣从被无辜打伤后,在医院里度过了355天。朱家货场没人经营没有收入不说,还要支付朱水荣住院、住宿、生活等必不可少的费用,家里还要时刻不离人护理他。因为杏林公安分局不承认自己违法,朱家以打借条的形式,向杏林分局“借”了9万多元。可是2000年11月以后,杏林分局不再“借”给朱水荣了。 在律师的参与下,朱江箭到杏林区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诉讼,经过多次交涉,2001年6月杏林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由予以立案。 杏林区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为民警所误伤,有权要求赔偿。被告民警执行公务误伤原告,情有可原,但依法仍应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杏林公安分局支付原告朱水荣147862.89元。因被告已支付125704.29元,故实际应再支付22158.6元。本案诉讼费14866元,由原告朱水荣负担14531元,被告杏林分局负担335元。 朱江箭对这一判决不服,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适用国家赔偿程序,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不当,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有误,应予撤销。 朱水荣的诉讼折腾了一年,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 对此,朱水荣的代理律师聂晓炯评论说,朱水荣是一个无辜的人,民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水荣涉嫌犯罪,朱水荣在自家门口被打成重伤,这是铁的事实。民警在办案中的这种见人就抓见人就打的野蛮做法,没有一点法律依据,其暴力行为是出于故意,其行为涉嫌构成致人重伤罪。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司法部门在这方面没有丝毫动作和反应。 一审法院为何对该案件按民事诉讼立案,杏林法院刘院长对此解释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据此按民事赔偿立案。那么如何看待厦门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刘院长解释说:杏林法院与厦门市中院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我个人认为,朱水荣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打伤,适用国家赔偿法,朱水荣是一个无辜的人被打伤,应当适用民事赔偿。我至今仍认为这是民事赔偿,当然下级法院应服从上级法院。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评论说,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原则,也应先追究刑事责任,然后附带民事赔偿。致人重伤,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已涉嫌构成犯罪,按民事案件赔偿处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本案审理引入听证程序 5月2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朱水荣国家赔偿案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该听证会对朱水荣申请赔偿的数额、理由及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进行了听证。尽管这次听证未对杏林公安分局民警打残无辜是否违法进行听证,也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听证会后次日《厦门日报》、《东南快报》、《厦门晚报》等新闻媒体均刊发了报道。 朱江箭告诉记者:“我觉得国家法律讲的是正义、公平,尽管现在司法机关还没有给我一个说法,但我坚信,我儿子被无辜打成了残废人,一生都毁了,违法者一定会被追究责任。尽管特权有时会大于法,但这只是暂时的,法律最终要占上风!” 厦门市中院在审理朱水荣国家赔偿一案时,把听证程序引入审理,本着立案、审查充分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让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举证,进行公开答辩,增强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审理的公正性,这让已受过5年煎熬的朱江箭看到了希望。本报也相信,通过厦门中院的公正审理,朱水荣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公安机关也能从这个案件中认真反省,汲取教训。愿有关方面对朱水荣无辜被打案,能及早给一个公平的“说法”,这不仅是朱水荣一家的愿望,也是广大追求公正的善良人的愿望,我们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