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6月3日电(记者王世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周利民、刘怡冰、岳军、李小进等12名被告金融凭证诈骗、诈骗、伪造公司印章、伪造金融凭证、窝藏、包庇犯罪一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初,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周利民,与任该办事处信贷内勤的被告人刘怡冰预谋后,以高息存款为诱饵,用虚假金融凭证诈骗储户存款。作案初期,周利民、刘怡冰采用私拿空白存单、私盖印鉴、给储户出具“大头小尾”存单,骗取储户存款。为非法制作假存单,刘怡冰找到被告人原陕西秦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宪忠,在该公司制作假存单。后来,周、刘又密谋私刻公章,通过被告人岳军及李勃、董浩、金暹东、李小进、赵?私刻存款单位的印模。被告人王能显、刘益宁在明知周利民负案在逃的情况下,还为其通风报信;被告郭茂在公安机关将岳军抓获后,帮其转移工具。 自1996年初至2000年10月,周利民、刘怡冰以高息存款为诱饵,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虚假承诺书等手段,在社会上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共骗取个人存款6237万多元,支付高息755万多元;共骗取公司、企业等存款单位的存款43106万元,支付高息1691万多元,案发前归还28467万元。周、刘二人将所获赃款12306万多元非法转给其“关系单位”及个人使用外,还大肆进行挥霍和占用。案发后,周、刘二人分别潜逃到香港及印度尼西亚。 在6月3日的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周利民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刘怡冰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岳军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李小进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张宪忠、董浩、李勃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金暹东犯有诈骗罪;赵(王加君)犯有伪造金融凭证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王能显、刘益宁犯有窝藏罪;郭茂犯有包庇罪。 法庭将进行3天庭审后,择日对周利民、刘怡冰等金融凭证诈骗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