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上海6月3日电(记者刘建通讯员侯荣康罗涛)记者今天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针对徐汇法院审理“机票未用中文标明机场”案后作出的司法建议发来了复函,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决定修改相关网络系统和打印系统内容,在机票的始发、到达地点栏内,用中文标明机场名。 按照以前的惯例,在上海售出的机票上“PVG”代表始发地点浦东机场,“SHA”表示虹桥机场。今年春节前,杨女士从上海乘飞机到厦门,由于机票上仅用英文代码标示了机场名,她到虹桥机场候机时才发现应在浦东机场登机,由此引发诉讼。在审理后,徐汇法院认定“南航”机票出发地点标示不清,造成乘客失误,遂判令“南航”全额退还杨女士机票款770元,赔偿80元(本报对此案曾作报道)。同时,法院向“南航”的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同一城市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用机场的,航空公司及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商填开机票时,在使用机场专用代号时,应同时使用我国通用文字附注或以其他适当方式说明,以保证客运合同的正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