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为非典被隔离   诉权仍在“保质期”

2003-06-02
浏览量 :36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法制日报消息 今年4月20日,江苏省常熟市市民李某到疫区出差,回家后被强制隔离,直至5月4日经医学观察未发病,才被排除感染可能而重获行动自由。   庆幸之余,李某想起了在客户黄某处还有一笔3500元的应收款,而欠条上具明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打过官司的李某知道,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此,自己应当在2003年4月30日前向法院起诉,而现在超期将近10天,为此,李某向法院咨询。   接待咨询的法官耐心地进行了法律解释。像李某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李某被强制隔离观察,已构成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其债权的时效在4月20日已中止,从5月4日开始继续计算,到5月14日才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李某5月9日咨询时尚未超过时效。得到了法官的明确答复,压在李某心口上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