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著协状告两公司    侵犯其机械表演权

2003-06-02
浏览量 :363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法制日报消息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康体娱乐有限公司侵犯机械表演权纠纷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名义提起的涉及侵犯机械表演权的案件。   原告诉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二被告共同经营的某酒城的服务项目中,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并收取费用的项目,而上述服务项目所使用的音乐作品中,有大量的作品是原告管理的。二被告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是借助技术设备再现音乐作品的行为,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机械表演,且未支付使用费,属侵权行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侵犯所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侵权赔偿金575000元;共同负担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7161元;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