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吉利”纠纷案由北京法院管辖

200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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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消息  5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有关管辖异议的上诉请求,认定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日本丰田诉浙江吉利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仍由北京法院管辖。   今年1月,(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自己的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极为近似,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指控吉利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也不当使用了“丰田”、“TOYOTA”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丰田株式会社还将吉利汽车的销售者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被告吉利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与汽车生产地均在浙江省宁波市,故此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二销售商的住所地在北京法院辖区内,其销售行为亦在北京,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了吉利公司的管辖异议。吉利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了吉利公司的上诉。   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孙娜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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