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最新司法解释审理非典案件

200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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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5月21日讯(记者那日苏徐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1日对张月新谎称患有非典、寻衅滋事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月新有期徒刑2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月新,男,31岁,北京市运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2003年4月24日16时30分,张月新酒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厂南小区超市门前,购买北京市京京肉食厂售货车上熟食制品(口水鸡1只、牛肉2袋、叉烧肉2袋等,共计价值人民币69.2元)时,不付货款即欲离去。当售货人员要其付款时,张月新先拿出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被售货人员当场识破后,便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以此进行言语恐吓,又持水果刀威胁售货人员,拒不交付货款,货主报案后,张月新被警察当场抓获。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月新在购买食品时使用假币,被货主识破后,便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在获取食品后仍不罢休,继续搅乱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同时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被告人张月新利用非典疫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且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3项、第4项,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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