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大了破产申请立案审查的力度,除了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破产时提供《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由法院对其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等因素进行审查外,还确立了立案受理后的再审查制度。但《规定》对采取何种方式审查,审查哪些内容未作明确规定,难以操作。江苏省沛县法院在总结以往审理破产案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破产法律的基本原理推出了庭审审查制度。 近日,沛县法院受理了沛县中药饮片厂申请破产一案。庭审中,首先由申请人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就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提交的证据向债权人予以说明;其次由申请人的开办单位就申请人主体资格有无瑕疵,资产、负债情况是否真实等陈述意见;第三,由审计部门的代表以中立者身份,从会计法的角度介绍审计报告所确认的事实及事实形成过程;第四,由职工代表就企业的基本状况发表意见,就企业申请破产的决定表明自己的立场;最后,由债权人代表对上述书面证据和相关陈述发表质证意见,就有关问题向申请人、开办单位、审计机构、职工代表质询。该法院还向债权人、职工代表、审计机构、开办单位分发了《征求意见表》,表中罗列了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障碍及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违法情形,告知到庭代表如果不便于当面指出破产企业的违法情形,可以在表格上发表观点,但应以负责的态度提供相关依据或线索,并且庭后如发现新的情况,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反映。 以庭审的方式审查申请人的破产宣告条件,让债权人分享破产宣告审查权,是沛县法院规范审理破产案件的又一新的举措,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沛县中药饮片厂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