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案请示的答复

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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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民四他字第2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5]74号“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依据天津先达大酒店(以下简称先达大酒店)与大一能量株式会社签订的《协作型联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后,先达大酒店以仲裁庭拒绝接受其提供的证据,程序违法;法律关系定性错误;裁决结果危害公共利益等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本案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天津仲裁委员会就该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涉外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庭就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所作的认定和裁决结果无权进行审查。《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没有要求仲裁庭必须接受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先达大酒店亦未举证证明被拒绝接受的证据对裁决结果存在任何实质性影响,仲裁庭拒绝接受证据材料本身不能作为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不存在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先达大酒店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此复。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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