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2005-12-30
浏览量 :2352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5]2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就地进行案件调节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共同诉讼案件涉及问题的调查研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工作。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