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

200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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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民四他字第3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2)51号《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现答复如下: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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