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06-23
浏览量 :2076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