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确定有别于其他案件。本文通过对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概念、特点和范围的研究,并对确定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相关争议进行探讨,批驳一些错误和僵化的观点,希望能统一认识,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和该类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正文】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确定,是有关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的海事案件如何确定海事请求人的问题。只有适格的海事请求人,才可以行使海事请求权、海事赔偿请求等权利。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对海上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海事请求保全的起诉或申请条件和法院的立案审查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 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的概念与特点 海事请求,属于民事请求的一种,是与船舶营运或者海上运输、作业有关的事由而产生的民事请求①。狭义上的海事请求仅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提及的内容,广义上还包括《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请求权。本文所说的海事请求采用广义上的理解,不仅涉及程序意义上的海事请求,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宣告死亡等。 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属于一种特定化的海事请求,是指基于海上人身伤亡事由并具有一定特殊性而形成的海事请求。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以海上伤亡事故的发生为前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起源于海上事故的发生,大都与船舶营运有关。海上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于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发生触碰、碰撞、浪损、沉没、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2、海事请求人为死难者家属。死难者家属作为海事损害的请求权人,依据合同关系或侵权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使其受到的海事损害得到赔偿。这里所说的家属,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是指因人员身亡而可以获得赔偿的直系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 3、相当部分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少海事案件的死难者生前是在船上工作,如果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有权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提起诉讼。 4、相当部分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特别程序。海上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除非找到或保存死难者尸体,公安机关或者行政主管机关证明已经死亡的,对于失踪的、没有找到尸体的,应该经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才能推定死亡。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一般在确认死亡的基础上才能予以判决。 二、 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范围 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当事人的理论②,可以分为两大类: 1、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海上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只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类海事请求人一般指因海上伤亡事故而获得赔偿的直系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包括死难者配偶、父母和子女等。在程序上只要具有诉的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提起索赔诉讼。 2、权利保护人。发生海上人身伤亡后,对争议的民事权利具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为了保护民事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这类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权主要有两方面: (1)可以在没有找到死难者尸体、未能证实死亡情况下,向海事法院提出宣告死难者失踪或者死亡的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是利害关系人,包括死难者的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可以在没有得到赔偿或者没有获得担保的情况下,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请求人的船舶或者对被请求人的其他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在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甚至在案件执行阶段进行。提出申请的海事请求人就是诉讼案件的原告,与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其范围与第一大类型的海事请求人相一致。 三、 确定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相关争议 海上伤亡事故,由于发生在海上,相当部分的事故后果比较严重,经常导致人员失踪,生死不明。这种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是确定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海事请求是否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的公告、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才能行使呢?以下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对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确定有不同的争议,所以目前海事法院对受害人家属直接提起死亡索赔诉讼,有两种作法。第一种持否定论,对受害人家属直接提起死亡索赔诉讼不予受理,告知其先行申请宣告死亡,在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才能起诉。第二种是肯定论,对受害人家属直接提起死亡索赔诉讼予以受理,然后告知家属有关宣告死亡的办理程序,相关诉讼案件在宣告死亡程序启动后中止审理,待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再予以恢复。 否定论对海上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家属直接提起诉讼持反对意见。依据的理由是: 1、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能推定死亡。遭遇海上事故的人员,经过长时间搜寻,没有结果,并不代表已经失踪或者已经死亡,只能称为下落不明。在没有法律事实确认受害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经过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特别程序,才能推定其失踪或者死亡。没有完成法定的程序或者在进行法定程序的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是不能被推定失踪或者死亡。 2、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失踪、受伤、死亡分别导致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据此获得赔偿的权利和范围也不一样。所以不能仅仅因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家属就直接具有索赔的权利。这种不稳定的法律关系状态也导致受害人家属不能形成明确的诉讼请求,或者即使按照死亡标准提出索赔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条件之一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认定死亡,受害人家属不能提出死亡赔偿,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有依据的诉讼请求,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的条件。 3、受害人家属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受害人不能视为失踪或者死亡,即使在意外事故中受到伤害,也只能由其本人提起索赔诉讼。在没有构成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事实情况下,家属没有权利代表受害人提出索赔。也就是说受害人家属还没有具备诉权。要具备完整的诉权,应该首先向海事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经过法定程序后才能提起索赔诉讼。 笔者不同意否定论的以上观点。理由如下: 1、没有经过宣告死亡程序,不代表受害人家属不具备诉权。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受害人死亡,只能说明受害人家属实体权利上存着缺陷,这可以留待实体审理中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允许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在不稳定的状态下提起诉讼的,并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体权利,而是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即可。受害人家属在起诉时只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初步证明海上事故发生、受害人当时在事故现场以及起诉人的身份,就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事实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已经构成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司法程序只是对这种关系的确认而已民。同样,诉权在起诉之前已经具备,而不应以探查实体权利的有无作为前提的。受害人家属在起诉时处于一种实体权利待定的状态,而不能说没有诉权。 2、权利待定的状态不影响受害人家属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意外事故发生后,海上环境比较恶劣,遭遇海上事故的人员生还的机率较少。即使受害人可能生还,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受害人因意外事故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应该给予救济,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允许其权利保护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此已有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的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也就是说,发生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就具备了海事请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受害人家属可以直接行使海事请求,为取得赔偿金额的担保申请扣押船舶。如果片面强调海事请求的行使必须经过宣告死亡程序,那么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毫无意义,根本不能起到保护弱者的目的。其实家属之所以能够以权利保护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宣告受害人失踪或者死亡,行使的正是权利待定状态下的诉讼权利。因此我国关于海事请求的规定,进一步说明在权利待定状态下,只要证据充分,是可以直接行使诉讼权利的。受害人家属提起索赔诉讼,正是对权利待定状态下的诉讼权利的行使。 3、受害人家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包括一般情况下,发生海上事故后经过仔细搜寻未能找到的人员,不容易在海上生还,这些可以成为受害人家属可以提出的事实理由。另外既然提起的是船员死亡索赔诉讼,也就是按照死亡标准提出诉讼请求,这完全可以形成具体的诉讼请求,所以受害人家属提起人身伤亡索赔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起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实体权利。至于受害人家属在诉讼中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或者宣告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其实体权利未能被支持,完全可以由起诉人承担败诉责任。如果法院在诉讼中根据家属的申请,作出宣告受害人死亡的判决,家属的待定权利转换为一种确定的状态,那么法院就可以随后对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请求继续作出审理和判决。 四、确定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结论 对于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确定,我们一方面应该承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认定公民的死亡,另一方面,不能僵化对待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程序完全可以在海事赔偿请求诉讼进程中进行,而非提起海事赔偿请求诉讼的前提或者必经程序。因此,与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者具有管理和处分受害人权益的人,只要提供证明海上伤亡事故的发生和受害人当时在事故现场的证据材料,就可以作为海事请求人,行使申请受害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以及提出海事赔偿请求等权利。海事审判实践中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人身伤亡索赔诉讼先予以受理,再行受理宣告死亡申请,既改变了僵化的思想和保守的审判作风,又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原则,更重要的是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的一种及时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① 金正佳主编:《海事诉讼法论》第87页,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会2001年9月第1版。 ②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10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