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问应在审判之后进行

200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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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消息 经常可以看到媒体报道,某地发生案件,在上级领导的亲自关注下,广大公安干警不负众望,在很短时间内将案件侦破。新闻如果到此,不愧为一条弘扬主旋律的好新闻,然而,好心的领导往往在案件一告侦破,犯罪嫌疑人一抓获,就前去慰问广大公安民警,代表上级和广大人民对公安干警表示感谢。   领导的这种做法本意是好的。但是,我从法律程序上却要提出一点看法。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其中公安机关的侦破案件仅仅进行到了第二个阶段。事实上,一个案件进行到第二个阶段,我们并不能断定侦破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侦破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我国刑事诉讼中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实行无罪推定,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断定任何人有罪。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称谓,“无罪推定”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所以,即便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们仍然不能认为其有罪,事实上的有罪只有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之后,才能认定为有罪,案子也才真正“告破”。   上级领导在侦破阶段就进行慰问活动,这就意味着领导将这种奖励寄托在一种真伪待定事实上,而不是一种已经确定的法律事实。犯罪的事实只有经过法律规范的调整才能真正成为法律事实。领导过早慰问,激励了广大公安民警的干劲,鼓舞了士气,却将检察院和法院置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如果检察院在审理案卷材料过程当中发现有些疑问需要补侦,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发现有些事实不清楚,而在这种情况下,领导的行为事实上相当于暗示了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官和检察官按照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求公正执法就可能受到影响,这种慰问也就有干预审判独立的嫌疑了。而即便侦查阶段工作确实无误,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犯罪分子,领导慰问工作也可能使法官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审判结论了,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利。所以,领导的慰问活动应当在审判结束之后,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再来感谢公安干警前期的侦破工作也不迟。   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减少程序中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干涉既包括实质上的指令、命令,更应该破除那些可能对审判独立造成影响的因素。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目标就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举,并通过尽可能减少干预审判独立的因素达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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