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报道:一度引人关注的砸“双菱”空调事件,今日在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作出判决。怒砸空调的陈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等人各被判处罚金3万元。 2001年4月,由陈恩、金月根、金家祥等人租赁经营的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客房部购买了84台双菱空调,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同年11月,陈恩一方以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上海双菱公司遂派人赴连云港检测、协商,但因陈恩人等提出上百万元的巨额索赔要求,并拒绝双方共同进行委托检测,协商未果。 2002年3月,3人遂决定在南京砸毁一台空调,南京某报记者钱广如闻知这一消息后,策划并参与了他们的行动。4人此后分别在3月14日、3月28日、5月13日先后3次在南京、上海当众砸毁空调,并打出“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等虚假宣传语。多家报纸和电视对此作了报道。 三砸空调的闹剧经媒体曝光后,双菱空调的声誉受到严重伤害。据审计,该公司仅退货一项造成的直接损失就达50余万元,公司顿时陷入产品滞销、生产停顿的困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双菱公司愤然向公安局报案。此案经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审判后,将4人定为损害商品声誉罪——这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设立损害商品声誉罪名后上海市的首例案件。 据了解,陈恩等人在法庭上一再声称他们认为空调确实有质量问题,砸空调是为了维权,主观上并没有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呢?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首先,涉案的双菱空调经检测并无重大质量问题,陈恩等人声称该空调“质量低劣”的言行显然歪曲了事实,其目的在于损害双菱的声誉。同时,由于商品声誉作为商品经营者的权利,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荣辱、兴衰、存亡,它作为一种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惩处。陈恩等人不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质量纠纷,又假借“维权”之名,肆意诋毁他人商品声誉,这些行为显然已经超越了维权的合法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