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由7岁提至10岁

20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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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消息 香港特区立法会12日通过了《2001少年犯(修订)条例草案》,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由7岁提高至10岁。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上致辞时表示,这项修订是根据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00年5月发表的《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报告书》所作的建议而提出。今次提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效果,是10岁以下的儿童即使犯了刑事罪行,将完全不会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避免他们须经历任何刑事司法程序,而可能影响他们的成长。   叶刘淑仪说,警方的统计数字显示,10岁以下的儿童较少涉及犯罪活动,而儿童牵涉犯罪活动的数字由10岁起显著增加。在考虑过香港青少年犯罪的数字、社会的环境等多项因素后,我们认为把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设在10岁是最恰当的做法。   她表示,在刑责最低年龄提高后,政府须确保具备足够而有效的方法代替检控,以跟进有违规行为的儿童。这些方法一方面要为社会治安提供足够保障,另一方面亦防止他们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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