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事审判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200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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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北京3月6日电 记者 张景义 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探索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贯彻落实党中央1999年11号文件精神,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体制;其次,改革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试行派出海事法庭制度;第三,在一些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置人民法院;调整人民法庭设置,突破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此外,还对法院设置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开展调查研究,探索符合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新体制。 体制的改革为审判工作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在海商事审判工作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的不断扩大,诉至人民法院的涉外海事海商纠纷逐年增加。据统计,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海事案件29562件,比前五年增长1.5倍;诉讼标的额249亿元,比前五年增长1.2倍。 在涉外海事海商审判中,人民法院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发展,在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诉讼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积极探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确立了一套包括诉讼前船舶扣押、境外送达、强制执行等诉讼制度在内的与国际海事诉讼相适应的程序公正、快捷高效的涉外海事海商审判制度。为了适应涉外海事海商审判工作的需要,全国共设立了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广州、厦门、宁波、海口、北海10个海事法院,专门开展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化的涉外海事海商审判格局已初步形成。 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恪守涉外司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法律选择,依法行使审判权,合理解决诉讼争议,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逐步走向成熟,特别是对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公正审理,赢得了国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水平的信任,确立了我国涉外海事海商审判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 人民法院通过对各类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有效地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保障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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