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拉”号货轮两岸直航被台湾花莲港务局处罚

20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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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商报消息:塞浦路斯籍货轮“萝拉”号从广东省湛江港出港后,直驶台湾花莲和平港,被花莲港务局依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开单罚款新台币三百万元。 “萝拉”号日前从广东省湛江港出港后,途中未弯靠两岸间任何第三地,上周进入花莲和平港,被和平港警所发现情况有异,经查核发觉是货轮「直航」两岸事件。花莲港务局获悉后,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开单罚款三百万元,代理”萝拉”号的达和船务公司已受委托先行代缴罚款;花莲港务局主任秘书谢成钧表示,因罚款已缴纳,”萝拉”号在水泥装载作业完成后即可离港。 “萝拉”号的希腊籍船长ChalavazisKyri-akos在笔录时表示,实在不知道大陆和台湾间不能直航的规定,如果知道不能从大陆港口直航进入台湾的港口,他也不会把船开进和平港。 谢成钧声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外国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得直接航行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港口和机场之间,而政府尚未开放两岸三通,载运水泥的”萝拉”号未弯靠第三地就航进和平港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港务局依规定须开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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