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马鞍山联合特种轧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安徽省马鞍山市中外合资马鞍山特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洪南新,上述两公司原副总经理褚有格、陈正朝集资诈骗案和洪南新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的结果。该院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洪南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褚有格、陈正朝有期徒刑7年、6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至1999年2月间,被告人洪南新伙同褚有格、陈正朝以安徽省马鞍山市联办线材厂、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联办轧钢厂及安徽省马鞍山联合特种轧钢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中外合资马鞍山特钢有限公司的名义,隐瞒事实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签订虚假联营协议、供销合同等手段,在江苏、安徽、浙江、湖北等4省9市,先后207次向江苏、浙江等57家单位及两名个人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0806余万元,案发前归还28125余万元,利息8268余万元,尚有12688余万元未还,实际亏损人民币10641余万元。 1998年1月25日,被告人洪南新采用谎称将兴建明日特钢厂、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手段,以深圳市中外建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特钢工程指挥部名义与中山园林建设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定向协议书,先后两次骗取中山园林建设总公司绿化工程保证金计人民币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