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节后细盘点 商家年底失票多公示催告有必要

2003-02-24
浏览量 :39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法制日报消息 2月9日将近下班时分,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急匆匆地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一张丢失的汇票申请公示催告。这已经是一天里的第十五位申请者了,法院工作人员立即受理了该案,当天便向有关银行下达了止付通知,及时避免了这笔损失。 年末岁初,由于各企业间经济往来频繁,进出账目较多,加上人们节前的放松心理,导致票据丢失或被盗抢的情形大幅增加。据统计,从去年12月15日到今年1月15日,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案件达到68件,比同期增长47%,往年的数据亦显示年底是此类案件的易发期、高峰期。针对这种情况,法院组织专人负责对这类案件进行咨询和办理,同时加快了受理、公告等程序的办理速度。 法律规定,失票后的常用补救手段有两种:1、向银行挂失止付;2、启动公示催告程序。但挂失手段只能暂时止付,失票人必须在挂失后3日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向银行发出正式止付通知,并进行公告等法律程序,在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前提下,将最终宣告所失票据无效。否则,这张失票如果在市面上流通而引起票据纠纷,失票人就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失票人常常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声明某某汇票、支票作废。法官提醒大家这种习惯补救方法,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这种“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故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失票人应当通过上述法律手段,及时挽回损失,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票据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