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诉夏天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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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船舶油污 海域污染 公益诉讼 渔业资源损失 裁判要点: 1.因船舶泄露燃油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属于限制性债权,应在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2. 公益诉讼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经公告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4日12时13分,夏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天公司)所属的57000吨级中国香港籍散货船“夏长”(TRANS SUMMER)轮满载5万多吨镍矿自印度尼西亚驶往中国广东阳江港,在珠江口小万山岛以南水域锚泊防台过程中倾侧沉没,船上21名船员弃船后被香港飞行服务队和南海救助局救助船全部救起,船上燃油泄漏入海,造成附近大万山岛港池、周围岛屿岸线、南沙湾沙滩、周围渔业养殖设施以及外围海域不同程度的污染,2014年8月20日,该轮被广州打捞局整体打捞出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为1亿4千多万元。 2014年7月23日,“夏长”轮登记船舶所有人夏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材料,申请设立非人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书面和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珠海海事局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宁德公司)提出异议,广州海事法院经过审查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裁定,同意设立基金,基金数额为5,474,000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申请人和异议人均未上诉,该裁定于2015年2月26日生效。夏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出具的保函,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 在公告期间,原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珠海海事局、港澳籍渔民及当地渔民、养殖户等281个主体申请债权登记。由于本系列案自然人主体众多,而且均居住在交通不便的海岛上,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多次赴珠海市万山经济开发区万山岛、东澳岛为当地渔民和港澳流动渔民审核身份资料、受理债权登记和接受起诉材料,以及向当地渔民发放本院印制的养殖户提起油污索赔诉讼指南,对渔民进行普法和法治宣传。 除人保宁德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在基金设立前已立案受理外,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281个主体均在债权登记后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确权诉讼案件。 确权诉讼案件立案受理以后,因案情复杂、案件数量众多,院领导非常重视,成立珠海“夏长”轮系列案领导协调小组,本院海事庭、海事行政庭、珠海法庭、汕头法庭四个庭室的法官共同审理,并由一位副院长作为召集人,成立了“夏长轮”案法官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参与本系列案审判工作的法官,联席会议采取开会面对面讨论、在内网办公平台设立夏长轮案法官联席会议平台交流法律问题的形式,对涉及的原告追加保赔协会作为被告、养殖户和渔民损失认定、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确认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就案件审理中的损失认定、港澳流动渔民的作业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承办法官多次到事发地点实地调查,向当地镇政府、统计部门、海洋环保部门、渔业管理部门、港澳流动渔民管理部门沟通核实,并且采取到附近海域未起诉的渔村了解污染情况、到事发地的农贸市场、水产市场核实鱼类价格等方法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公平公正裁判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裁判结果 经过集中开庭、集中合议,本案形成了判决结案的处理意见。在宣判之前,夏天公司和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281位原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得到调解结案,圆满审结。 典型意义 中国香港籍“夏长”轮海洋环境污染系列案件的281位原告索赔金额逾1亿5千万元,具有案件涉及范围广、政治敏感性强、索赔金额巨大、索赔主体众多以及案情复杂等特点。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多次上岛就地立案或进行调查,并通过成立“夏长轮”案法官联席会议的创新工作,整合四个审判庭的力量攻坚,依法审理,着力调解,最终促成这些系列案件得以成功调解,为司法保障绿色海洋又增添了有力的一笔。 (广州海事法院 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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