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3年9月14日,在湛江雷州企水对开水域一艘渔船沉没,船上5名渔民全部落水, 3人获救,2人失踪。经过海事局调查认定事发时间途经事故海域并与事故渔船发生会遇的 “昌汇88”轮为肇事船舶,触碰正在拖网捕捞作业的渔船船尾右侧渔网拖缆,造成事故渔船被掀翻,随后沉没。徐闻海事局作出了《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认定书》、《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随后又以事故当时值班的驾驶员未保持正规了望,避让措施不当等过失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为由,对“昌汇88”轮的经营人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湛江海事局提起行政复议,湛江海事局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遂提起本诉请求法院撤销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拟证明“昌汇88”轮未航经事故位置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与AIS数据记录及对与事发当时值班船员调查所述情况不符,原告的举证不能推翻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认定书的结论。被告提交的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均为被告依据调查搜集的证据结合专业知识所作的分析认定,虽非认定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客观证据,但其结论是基于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客观证据结合专业分析得出,结合询问笔录中当事船员对事故发生时段该轮与渔船会遇情况的陈述,以及鉴定报告对于事故渔船拖网缆绳上附着的黑色外来油漆与“昌汇88”轮球鼻艏左侧擦痕旁船舶油漆中的表层黑色油漆的红外光谱图一致、成分一致的鉴定结论,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昌汇88”轮为涉案事故的肇事船舶。再结合被告对值班驾驶员毛冬根的询问笔录,毛冬根陈述事故发生前后其离开值班岗位几十分钟,没有其他人员代岗的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当时驾驶员未保持正规了望、避让措施不当等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事实依据。 2015年7月3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2015)广海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驳回昌汇公司的诉讼请求。昌汇运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55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该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是广州海事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正式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归口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前,试点成功审理的一个案件,对于深化海事审判制度改革,促进海事司法有效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有一定的实证价值。 海上活动与陆上活动明显不同在于海水的流动性导致事故现场易变易逝,事故直接证据少,法院审理相关海事案件需要根据证据规则,运用海事专业知识,分析有关间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证明被指认的船舶是否为肇事船舶等事实。 广州海事法院在本案中分析认定大量证据,对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进行有理有据地回应,排除合理怀疑,准确认定肇事船舶,依法支持海事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积极发挥了专门审判的职能作用。 本案还确立了对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类似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审查的标准,明确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不能单独依据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海事事故调查报告来证明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海事事故调查报告并非证明被处罚行为的直接证据,海事行政机关应提交海事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直接证据。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编写人,杨雅潇,广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