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2月18日讯 通讯员常亮报道 住户改动气管道至使延期接通天然气,但是由于有签在先,住户以违约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违约金。近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结此案,判令某房地产公司赔付原告补偿款3000元。 2000年3月22日,方先生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由方先生购买本市东城区京XX苑3号楼3单元901室,房价款为1256472元,交付房屋日期为2000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保证2001年9月底前接通天然气,否则违约责任按主合同第8条执行,即每延期一日,房地产公司按已支付的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方先生支付违约金。2001年2月28日,原告入住该房(因被告延期交房,已支付原告55000元)。被告为住户们免费提供了煤气罐及煤气灶具。原告自有煤气灶具,未使用被告的灶具。因该小区内部分住户装修房屋时改动了天然气管道,及将原设计的丝扣阀门更换为新的阀门等原因,故原告所住小区于2002年6月21日才接通天然气,为此被告每户赠送一个天然气灶具。方先生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不信守合同,给原告的家庭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反合同约定延期接通天然气的违约金66 090元。 被告辩称,我方在交房时已经安装好天然气管道,未能按时接通天然气是因为部分住户装修时擅自改动通气管道,必须全部改正后方可通气;另一个原因为住户安全考虑,应天然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更换高级安全阀门。故未能按时通天然气是不可抗力的原因,且我方已给住户提供了煤气罐和灶具,并未影响住户的生活。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接通天然气,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该违约行为并非被告故意造成的,且被告在发现不能履行该项约定时,已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该违约行为并未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亦未影响原告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在履行合同时,确有暇疵,应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现被告同意补偿原告3000元,法院准许。故判决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延期接通天然气补偿款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