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三月施行

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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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稿的基础上,经过两次广泛征求意见、四次专家论证而不断修改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交通部部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以2003年第1号部令的形式发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由交通部组织制定的,内容包括总则、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调查与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70条。该细则对《国际海运条例》中的有关用语和规定做了详尽的解释、补充说明和具体规定。   据交通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国际海运条例》公布后,交通部立即组织专家对实施细则讨论稿进行修改论证,并于2002年1月28日和6月21日两次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在第二次征求意见时,还将征求意见稿的中英文版本全文在交通部政府网站、《中国交通报》网站上刊登,并在《中国交通报》等媒体上刊发了征求意见的消息。这是交通部首次在制定部门规章时在如此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此举引起了国内外业界的普遍关注和积极反应。交通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分析,并据此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交通部还组织了4次专家论证会讨论修改,并对重要内容做专题论证,听取专家意见。交通部在制定《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时,始终坚持了符合国际海运业的运作规律,坚持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并参考了其他主要海运国家的航运管理实践。   该细则发布实施后,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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