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顺利审结标的额共1400多万元的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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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顺利审结两宗因船舶触碰渔排事故导致的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该两案在立案前,广东公共频道的“DV现场”栏目对涉案事故进行过专门报道,当地渔政、海事部门对该事故处理多次协调无果。2012年10月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历经了损失评估鉴定、赴海事局及渔政部门调查取证、死扣船舶、当事人鼓动船员施压、释法说理、查封房地产、延期举证、组织调解、死扣改活扣、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多个环节,案情重大繁杂,矛盾易激化。该两案的审结,意味着深圳法庭18个月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2012年7月23日深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东莞市淦昌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粤东江2号”轮因遭遇“韦森特”台风撞向原告吴秋平、吴秋华的海上养殖区,造成原告海产品几乎全部被撞致死或逃离,同时养殖设备、设施损毁。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直接损失共1400多万元以及评估费12万元、部分律师费65万元等,同时请求确认该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被告对原告海上养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主张被告因不可抗力免责、享受船舶所有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双方当事人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均向本院提供了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但两份评估报告的结果相差1000万元。在事故造成的损害现场于立案前早已消失,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现有证据矛盾重重的情况下,合议庭如何从中抽丝剥茧,确定涉案损失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此外,针对因受海事局停航处罚而长期锚泊中的船舶能否享受责任限制的法律问题,承办法官除了向本部多名资深法官请教外,还积极向省法院、宁波院、最高院的专家们进行请教。

经过对案件的多次分析研究后,合议庭就案件事实、法律问题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案件争点“粤东江2号”轮触碰原告渔排是否系不可抗力引起;原告渔排及其养殖鱼的损失数额是多少、被告应否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是否放任损失扩大及责任问题;惠州港口海事处是否应对船舶触碰渔排事故承担责任等问题逐一进行回答,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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