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船舶的特定进口管理措施被取消

200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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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日前发布公告,宣布了自今年1月1日起取消特定进口管理措施的14类船舶为:载重量超过10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容积在两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船;容积在两万立方米及以下的液化天然气船;容积在两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船;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以上的机动集装箱船;载重量在两万吨以上的机动滚装船;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机动散货船;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机动散货船;机动多用途船;拖船及顶推船;挖泥船。   同时,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对8类船舶做了限制进口的规定,具体为: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品油船;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容积在两万立方米及以下的液化石油气船;其他油船;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及以下的机动集装箱船;载重量在两万吨及以下的机动滚装船;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机动散货船;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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