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日,最高法院举行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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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2014年9月2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下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海事审判三十年来的有关情况。为了使全社会更加全面地了解海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以下简称《白皮书》)。今天的发布会上,还将公布十个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应邀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下面,首先由我向各位通报海事审判三十年来的有关情况。 一、海事审判发展历程 1984年11月14日,为了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并相继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十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案件。三十年来,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了“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的专门法院体系,形成了独立系统的海事审判专门法律制度,设置了跨行政区域的长臂管辖制度,培养了一支政治素质优良、业务水平精湛的海事法官队伍,高质、高效、公正地审理了一大批海事案件,为国家改革开放、航运贸易、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十个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案件 225283件,审结执结215826件,结案标的额人民币1460多亿元。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事实等因素涉及 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13年底,海事法院共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包括外轮1660艘次),拍卖船舶633艘(其中包括外轮123艘)。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审理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提升了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取得了较高的国际声誉和广泛的国际影响。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维护海洋权益、开发和保护海洋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热点和焦点。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正在努力实现“由大转强”的战略转型。推进国际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促进海洋强国建设,需要海事司法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中、英文版《白皮书》,回顾和总结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年来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明确提出未来海事审判工作要努力打造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品牌的奋斗目标,对全面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服务国家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海事审判三十年取得的成就 (一)完善海事审判制度体系,建设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自1984年海事法院设立以后,随着海事法院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海事审判纳入正规化快速发展的轨道。由十个海事法院及其所属 39个派出法庭形成的全面覆盖18000余公里海岸线、沿海沿江港口、通海可航水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港口和水域的专门化海事审判格局,以及由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构建的“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专门法院体系,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完善的国家。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其后陆续出台的关于海上保险、船舶碰撞、船舶油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16个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了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保障了海事审判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三十年来,全国海事案件数量总体上逐年以约10%的幅度持续增长。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也是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具备较为完善的海事法律制度和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初在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2010年之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如期实现。 (二)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发展。海事审判工作一直强调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通过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舶碰撞与触碰损害赔偿纠纷、海上保险纠纷、海洋环境污染纠纷等典型海事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国际贸易和航运市场的安全秩序,推动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事司法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的海事诉讼保全制度、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索赔等方面的成熟做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实证素材。为了不断提高海事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针对海事案件收案范围比较集中、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提出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强调海事审判以精取胜、以质取胜,注重品牌效应,以持续、稳定的精品案件,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信任。海事审判法官坚持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主题,妥善裁判、调解了一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案件,赢得了国际信誉,国外当事人选择来华诉讼的海事案件逐年增多。三十年来,各海事法院共审结执结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64747件,结案标的额折合人民币约800多亿元。我国海事审判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关注和研究亚太地区海事司法动态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海事司法服务功能,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坚持紧紧围绕国家对外开放与海洋开发战略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研究制定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指导意见与配套措施、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等举措发挥海事司法能动作用。通过设立巡回审判点和海事审判联络点等方式不断拓展海事司法服务地域范围;通过大力推行法制宣传、便利立案、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措施解决群众诉讼困难;通过坚持公开审判原则、设立“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专业网站、向国际社会公开英文版生效海事裁判文书、建设网上拍卖平台、选任专家人民陪审员、举办“法院开放日”等方式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满足人民群众对海事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其中,“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开通,截至今年8月底,共公布裁判文书8258份。网站开通以来,截至目前浏览点击率达1000多万人次,目前日点击量达2000人次。通过探索建立多元调解机制,实现“诉调对接”、与基层组织共同打造“无讼海域”和“无讼港区”、争取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社会风险评估与公共危机应急处置等活动,成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四)加强队伍和基础建设,保障海事审判科学发展。在最高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海事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至2013年底,全国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共570人,其中9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历,具有学历层次高、专业化程度强、懂法律懂航运外语好的特点。长期以来,通过采取强化思想教育、强化能力训练、强化作风养成、强化制度创新等一系列举措,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海事法官队伍已经逐步建立,并以优良的工作作风赢得了社会认同和尊重。随着海事法官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海事法院的基础建设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基本实现内部办公无纸化、管理网络化、庭审记录数字化、卷宗档案电子化等办公现代化和智能化,充分保障了海事审判的科学发展。 伴随着中国航运快速增长的同时,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转移。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和航运大国,在不断巩固中国作为全球航运中心地位的同时,有效维护、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环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海事法院将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继续深化海事司法改革,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积极服务国家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进一步增强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努力实现海事审判新的历史跨越。 我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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