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设立专门仲裁中心 促进解决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

200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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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讯 为促进解决在澳门特区发生的保险与私人退休基金争议,澳门特区政府决定设立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制定了仲裁规章。该中心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运作。   澳门居民购买保险普遍。比如,为防止意外购买意外保险,为患病入院购买医疗保险,为年老退休后有一笔款项养老而购买人寿保险等等。近年来,澳门特区很多较具规模的公司及机构,都设立公积金或退休金制度,还有很多公司为员工购买劳工保险。由于购买保险的人很多,因保险赔偿引致的纠纷不少,多集中在保险公司不肯赔偿的问题上。   在出现保险或私人退休基金的纠纷时,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合理而要求赔偿,只有提起民事诉讼,透过法院追讨。但是,澳门的法律程序缓慢,诉讼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有结果,而且如果索偿金额不是太高,在支付律师费等各项开支后,可能所剩无几,完全是费时不济事。因此,除了一些公司索偿或涉及刑事等情况外,很多时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争议,最后会不了了之。对保险公司来说,如与投保人产生赔偿纠纷,也会因诉讼缓慢等问题不了了之,即使道理在保险公司方,也没有机会澄清,外界便流传某保险公司不肯赔偿的传言,使得保险公司名誉受损。   基于这种情况,澳门特区政府立法设立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主要是负责解决因保险合同或私人退休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或商事争议。该中心透过调解和仲裁,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纠纷,减少了司法程序缓慢引起的问题,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解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发生赔偿纠纷时要面对的两难局面。   该仲裁中心设立于澳门特区金管局总部,由资料组、调解组及仲裁委员会组成。   当事人将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提交到该仲裁中心仲裁,属自愿性质,而且当事人无须为有关程序承担费用。   澳门特区政府颁布的《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自愿仲裁中心规章》规定,该仲裁中心的职责是透过中介、调解及仲裁方式,促进解决在澳门特区发生的涉及金额不超过初级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保险及私人基金争议,其中的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是指因保险合同或私法上的退休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或商事争议。此外,因身体侵害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或因死亡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争议,不属于该仲裁中心的权限范围。   包括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在内,目前澳门特区共有4个仲裁中心,其中以消委会的仲裁中心为很多人认识和使用,主要原因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较容易发生纠纷,很多人会寻求消委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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