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200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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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1月19日讯(记者韩乐悟)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此间公布的抽查结果表明,随着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及企业安全质量意识的提高,制售劣质和国家禁止品种的现象逐渐减少,但部分烟花爆竹产品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本次抽查覆盖我国烟花爆竹主产区湖南、江西、广西等13个省、自治区,主要包括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地面礼花类、升空类、吐珠类、爆竹类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引火线时间过短或超长;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爆竹超药量较严重;地面礼花类、吐珠类产品出现火险、炸筒、断火等致命的质量安全缺陷;外箱包装不符合要求。据悉,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中有17种存在引火线时间不合格,其中爆竹引火线时间最短的只有0.31秒,而地面礼花类引火线又长达17.8秒(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上述两项为3至6秒);由于以往的重大安全事故中,有70%以上是由于含氯酸盐烟火药起爆而引起的,现用国家标准强调烟花产品和超过药量的爆竹禁止使用氯酸盐,但此次抽检仍有8种产品违规使用氯酸盐;本次抽查中有9种产品因药量过大而不合格。药量越大,声响效果越好,但安全隐患也越大。   春节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国家质检总局在责成各地质量监督部门对烟花爆竹产品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烟花爆竹产品时注意:一看产品标识,二看产品外包装,三看底座和引火线。据悉,正规产品上应有检验合格证,并注明产地、生产时间、中文燃放说明、警示语等,内容应清楚明了,能正确指导燃放;外包装应无破损、变形,无漏药的现象;有底座座塞的烟花产品其底座不应有松脱现象;烟花产品引火线应为安全引线,不应松动、损坏,也不能过短。另外,市场销售的花炮产品一般为小型玩具烟花,而礼花弹类大型烟花产品必须由有燃放证的专业人员在专门场地燃放,一般不允许普通消费者购买和燃放;同时,公安部明令禁止销售的拉炮、摔炮、地老鼠、击炮等花炮产品也不要购买。   本次抽查中,部分质量较差的烟花爆竹产品来自辛集市王口烟花总厂(河北)、西充县凤和烟花鞭炮厂(四川)、宜春市康虹花炮厂、缙云县烟花厂、当阳市万欣烟花有限公司(湖北)、郎溪县梅渚镇娱乐烟花炮厂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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