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经我院研究决定,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广州市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10名。 三、资格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我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我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选任程序和要求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广州市的,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广州市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⑤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材料。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3、报名截止时间:2010年11月9日 4、报名地点和通信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鹭江西街6号广州海事法院政治部,邮政编码:510300 5、联系电话:34063810 (二)资格审查 由我院会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 (三)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我院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广州海事法院解释。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