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将至,美国的刘先生按惯例联系了一批月饼运往美国,这次他一改过去的直接联系个人,而选择大的运输公司,对承运人的选择小心谨慎多了。刘先生的变化,缘于去年590箱月饼盒官司的教训:运往美国的590箱月饼盒,因承运人迟延交付一个月,被托运人刘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先生告的承运人并不是这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做了多年生意的刘先生怎么会认错了主呢?原来,刘先生过于相信个人,认错了承运人。2008年9月11日,刘先生对笔者讲述了此案的经过,并希望通过媒体提醒:做生意固然要诚信,但严格按法律和行业规矩规范操作,才是走商场的硬道理。 40多岁的刘宏汉是美籍华人,在中美间做些往来生意。2006年8月初,刘与自称为广州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船务)职员的陈伟君约定,由其承运590箱月饼盒从中国广州至美国纽约。起运时间为8月3日,到达时间为8月31日。这批货物8月22日从中国蛇口港起运,9月24日运抵美国纽约州纽约市。刘宏汉认为,月饼属于应节货物,迟延交付近一个月时间,运到后积压在仓库无法交给客户,给自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7年7月12日,刘将中海船务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海船务赔偿运费4155美元,人民币800元及经济损失40万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7年8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刘宏汉出示了深圳鹏城海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8月2日签发的关于这批货物运输的提单。刘还提供了印章印文为“广州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一部”出具的收费通知,上面载明货物到达日期应为2006年8月31日。中海船务指出,广州中院2005年9月23日作出的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陈伟君与中海船务于2004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陈与刘约定运输货物的时间是2006年8月,此时陈已不是自已公司职员。显然,自已成了冤大头,对这批货物运输毫不知情,根本没有与刘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不存在迟延交付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收费通知所载的提单编号查明,这批货物的承运人为深圳市鹏城海物流有限公司,而不是广州中海船务有限公司。在原告提供的印章印文为“广州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一部”的收费通知中,载明货物到达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被告主张该公司没有名为“货运一部”的职能部门情况属实,据此可知收费通知不是中海船务出具的,原告主张双方明确约定交付货物的主张,不能成立。可以认定这批货物运输是陈冒用中海船务名义进行的。原被告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007年9月27日,法院依法驳回刘宏汉的诉讼请求。 这宗案件引人深思的是,陈伟君都离职2年多了,而刘宏汉却还一口咬定陈是中海船务的职员,由其承运这批货物。直到被告出示了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刘吃惊不小。刘为何会如此相信陈伟君呢?原来,刘宏汉与陈伟君有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一直互相信赖。刘先生习惯了与陈合作,对陈在哪任职只听一面之辞。法官指出,海上货物运输存在风险,托运人对承运人的选择要小心谨慎。要尽可能地选择有信誉的大公司,签定合同前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而不是盲目诚信个人。否则,出了事情只能吃哑巴亏。(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