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汇聚广州为国家民事证据立法提建议

200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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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消息 E—mail也能呈堂做证据,妻子可以拒绝证明丈夫过错,证人不出庭作证要受经济罚惩甚至付出自由代价……   昨日(1月19日),记者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主持的《民事证据法》研讨会上听到许多新鲜的概念。   据研讨会主持人、民法学术权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介绍,从1999年开始,经过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起草的《中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已三易其稿,并将于今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大,为立法作参考。   他表示,因为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极为原则,数量极少,无论是从完善法律制度,还是从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来说,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记者对专家建议稿的一些条文进行了解读。   建议1 E—mail可以做证据     现象:假如你收到一封辱骂你的E—mail,怎么办?假如你的文章被人克隆贴上网了,怎么办?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只有书证、物证这些承载在纸张上的证据,并没有以模拟空间、数字化为载体的证据,你拿什么打官司?   建议:随着Internet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百姓生活与数字网络息息相关。因此,《建议稿》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证据。   建议2 妻子可拒绝证明丈夫过错   现象:妻子知道丈夫确实欠债,那她出庭作证时说还是不说?   现行法律规定,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必须全盘托出他所了解的情况。那么在一些官司里,有些证人可能会陷入两难局面——不作证,违法;作证,则不利于亲人或违背职业道德,有违道德伦理。   建议:我国古代就有“子为父隐”的传统,即儿子可以为父亲隐罪。那么,《建议稿》里规定了证人可以豁免作证的几种情况,一是基于特定身份,如父母、妻子拒绝在涉及子女、丈夫的官司作证;二是基于特定职务,编辑、记者拒绝证实投稿人或报料人的个人及活动情况,公证员、律师、医师拒绝反映公证内容、当事人资料、涉及病人隐私的病情。   建议3 鉴定人由当事人说了算   现象:司法鉴定有“证据之王”的美称,往往一个鉴定结论决定着一个官司的胜败。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鉴定启动权在公检法机关手上,一些老百姓对这些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但又不知如何是好。   建议:《建议稿》规定,鉴定人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产生,也可以一致要求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只有在双方协商确定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指定。此举保障了老百姓委托鉴定的权利。   建议4 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现象:曾经有某企业向某酒店经营者追讨损失,但对方偏偏不让进入酒店进行财产评估,结果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损失,这个官司打不下去。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由于遇到难以突破的阻力,而致无法举证,却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显得有点不公平。   建议:《建议稿》提出,证据的保管者、持有者不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还有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依照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法院也应依职权调取证据。   建议5 “突然袭击”证据不采纳   现象:有些人为了打赢官司,在举证期限内故意隐瞒重要证据不提交,到了开庭质证时突然拿出来,让对方傻了眼,在官司中处于劣势。   建议:《建议稿》制定了新证据的恶意排除规则,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违背诚信原则,有证据故意不及时提供,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这一招可以刹住隐瞒证据恶意袭击的歪风。   建议6 执法机关倒置举证   现象:假如老百姓遇到执法人员粗暴执法,他们试图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利通常“卡了壳”。因为现行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面对强势机关,他们难以举证证明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医疗过错事件和公害、药害事件,要外行的受害者证明内行的施害者有过错简直就是强人所难。   建议:《建议稿》中举证责任配置上更加细化。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分配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负担,补充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况。如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案、劳动纠纷案、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医疗纠纷侵权案,均由侵权人倒置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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