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证据保全裁定,外籍船长及船东广州受罚

200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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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6日,广州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对停泊于广州文冲船厂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籍船舶“亚历山大·T”(Alexandros T)轮相关船舶资料实施证据保全。当天下午,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登轮,按照程序向船长(希腊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送达民事裁定书。在有船代当场翻译的情况下,船长和船上的船东代表以看不懂中文为由,拒绝签收,也拒绝执行法院裁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指出:1、中国法院的法律文书只能以中国的语言文字作出,这是司法主权的体现;2、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将影响到今后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3、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会受到民事强制措施的相应处罚,希望船方对此能有清醒的认识。针对执行法官的善意忠告,船东代表声称,对于有关后果和可能的处罚,他 “Never Mind”(不介意),表现十分高傲。 由于船长拒不签收法院送达的裁定书,执行法官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并在对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进行拍照后离船。船东代表此时表现得十分激动,质问执行法官有何权力拍照,态度极为恶劣。几名外籍船员也在一旁大声喧闹,现场气氛一时变得较为紧张。 针对外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恶劣行为,广州海事法院及时通知海事局、边防检查站,限制该轮离港。鉴于本案有关当事人抗拒执行法院裁定,情节十分恶劣,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为维护中国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必须做出相应的处罚。经研究决定,对该轮船东或经营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对该轮船长罚款人民币800元,限在6月24日前缴纳。   慑于法律的威严,船长亲自将裁定书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送到法院,并按时缴纳了罚款,还做出书面道歉、表示悔过。 据悉,该轮已于6月25日离境。(CCMT通讯员黄西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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