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纪念海事法院成立二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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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我国海事法院成立二十周年。 二十年前,正值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审理海事纠纷案件,维护我国和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随着大连等十个海事法院的相继设立,我国建立了完整的海事审判体系,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建立专业化海事司法机构的国家之一。海事法院的建立,掀开了中国海事司法崭新的一页。 二十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全体海事审判人员的努力下,我国培养了一支政治素质优良、业务水平精湛的海事法官队伍,审理了一大批海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不断提高,裁判结果逐渐得到国际航运业、司法界的认同,海事司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可以说海事审判已经向规范化、精品化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在对海事审判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海事审判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我们面临新的挑战。要不断把海事审判工作推向前进,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共同的努力。 我国有长达18,7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14,000公里的岛屿海岸线和1467个商港。每天都有众多的船舶航行于中国沿海、停泊于各港口进行装卸货物作业,其中有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也有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随着海洋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海事纠纷也会随之增加。海事审判的任务就是本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及时解决海事纠纷,使海运经济和海洋经济有序发展。 优良的海事法官队伍是保证海事审判正常发展的前提。虽然我们已经培养了一批较优秀的海事法官,但是加强海事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海事法官的综合素质仍然十分紧迫并且是长期的任务。 涉外海事纠纷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海事审判具有较强的国际性。这就需要在海事审判中树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一方面依法正确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通过公正的审判在国际上树立中国海事法院的权威形象。要特别注意海事审判适用法律多元化的特点。在审判中坚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准据法,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以及外国法律,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队伍的优势,对审判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认定,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专门调整海事法律关系和规范审理海事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但是相对于海事审判的发展,海事立法的任务仍很重要。有关航运、油污等方面的法律还待完善,海商法等法律亟待修改。海事法院要通过海事审判,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海事立法提供更多的司法实践依据,为规范航运秩序提出有效的司法建议。 海事法院建立以来,受案量不断增加,2003年已达9691件。与其他沿海国家相比,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是比较多的,如加拿大每年受理的纯海事纠纷案件仅为300多件,而日本每年的海事诉讼案件也只有20多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海事纠纷案件量还有更大的增长空间。如何加强海事审判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树立中国海事司法的权威形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同志们,经过海事法院、各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不断实践与探索,中国海事审判的发展速度令国际司法界以及航运界所感叹。海事审判在开拓中发展,在发展中前进,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海事审判进入了一个成熟的阶段。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业的飞速发展,海事审判发展前景广阔。我们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继续发扬勇于进取、开拓前进、不畏艰难、锲而不舍的精神,开创中国海事审判辉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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